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业存款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银行业存款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提升绿色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要求,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银行业存款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和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分行金融研究处反馈。
联 系 人:王 冲
联系电话:0531-86167285
附件:山东省银行业存款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9年5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银行业存款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的银行业存款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和外资银行。评价对象原则上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宏观审慎评估(MPA)对象保持一致。
第三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研究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研究部门具体负责辖内机构的定量评价指标数据汇总和定性评价指标的评分工作。
第四条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每季度开展一次。
第二章 定量评价
第五条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设定,包括绿色贷款余额占比、绿色贷款余额份额占比、绿色贷款增量占比、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五项。
第六条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有关规定采集,统计口径为本外币贷款。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贷款余额使用社会融资规模中对实体经济的本外币贷款口径数据,即本外币贷款余额剔除小贷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境外贷款。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研究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辖内各评价对象的定量评价指标数据,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统计表》(附件1),于季后首月22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研究处。
第八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研究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确定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特殊情况下的指标计算方法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另行确定),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上报数据的基础上,对全省评价对象进行量化评分。
第三章 定性评价
第九条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性得分由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研究部门综合考虑评价对象日常经营情况并参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定性评价内容确定,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评价对象每年第一季度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定性评价内容开展一次全面自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之后第二、三、四季度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定性评价内容梳理上报本机构相关绿色金融工作进展华体网页版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在每季度进行定性评价时,以一季度自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当季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工作进展进行综合评分。定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机制(20分)
1. 政策传达执行情况(4分)。及时转发、传达绿色信贷文件,进行具体安排部署的,得4分;仅转发、传达文件,未具体安排部署的,得2分;未转发、传达文件,未安排部署的不得分。
2. 信贷政策实施保障情况(4分)。制定绿色信贷政策工作机制和实施方案(细则)的,得2分,建立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的,得2分;未建立上述保障制度的不得分。
3.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4分)。建立落实绿色信贷政策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办人的,得4分;未建立领导小组,未明确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承办人的不得分。
4. 风险防范处理机制建立情况(4分)。建立绿色贷款风险防范处理机制的,得4分;未建立风险防范处理机制的不得分。
5. 工作配合情况(4分)。及时反馈政策执行情况的,得4分;未及时反馈政策执行情况的,得2分;不反馈政策执行情况的不得分。
(二)信贷管理(30分)
1. 环保政策纳入信贷流程情况(4分)。将环保政策法规融入客户准入、业务审查、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每环节得1分,最高分为4分。
2. 环评审批情况(6分)。对尚未进行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予以贷款的,发现一次扣除1分;对未能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予以贷款的,发现一次扣除2分,扣完为止。
3. 对限制类项目支持情况(6分)。对限制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的,每发现一起扣除2分,扣完为止。
4. 对绿色项目的支持情况(8分)。开展绿色贷款业务(参照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的,得基础分2分,环比增速每达到1个百分点增加1分,最高分为8分。
5. 差别定价机制建立情况(6分)。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信贷投放实行优惠利率的,得6分;未制定差别定价机制,未实行优惠利率的不得分。
(三)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20分)
1. 专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6分)。严格执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按时报送报数申请、自查报告的,可得6分;有绿色贷款业务,但未报送报数申请、自查报告的不得分。
2. 专项统计数据报送情况(7分)。及时、准确报送绿色贷款数据的,得7分,绿色贷款数据漏报一次扣除1分,错报一次扣除2分,扣完为止。
3. 评估机制建立情况(7分)。建立统计制度执行定期评估机制的,得7分;未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的不得分。
(四)业务创新(15分)
1. 绿色信贷产品研发和绿色通道建立情况(8分)。为绿色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研发、审批、推广提供“绿色”通道的,得4分,每开发一种绿色金融产品增加1分,最高分为8分。
2. 地方政府评价情况(7分)。绿色信贷业务创新情况每被华体(中国)媒体报道一次得3分,获得县级以上领导批示一次得4分,最高分为7分;向违反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企业放贷被通报、曝光的,该项不得分。
(五)宣传教育(15分)
1. 绿色信贷政策宣传情况(6分)。积极利用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宣传的,每开展一次政策宣传得2分,最高分为6分。
2. 绿色信贷业务培训情况(9分)。每组织一次培训活动得3分,最高分为9分。
3.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研究部门根据各项材料综合评分后,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性得分表》(附件2),于季后首月22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研究处。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研究处汇总定量和定性评价得分,按规定权重计算最终评价结果,并于考核完成后10日内报送人民银行研究局。
第十二条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及定性得分情况应严格保密,未经人民银行研究局核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将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MPA)。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研究部门对评价对象报送的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校准和不定期核查,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完整、真实。未如实填报评价数据和材料的,一经发现,人民银行将严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及绿色信贷业务发展变化进行适时微调。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统计表
2.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性得分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山东银保监局。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办公室、金融研究处、法律事务处、货币信贷管理处、调查统计处。
联系人:王 冲
联系电话:(0531)86167285(共印9份)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