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币个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2尊敬的客户:
您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我司人民币个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我司已发放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定价的人民币个人浮动利率住房贷款和商用房贷款。
其中:
1.2020年3月1日起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或合同约定不重定价的贷款不转换,即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贷款可不转换。
2.逾期贷款(整笔借据逾期)已计入不良且进入司法进程的可不转换。
二、转换办法
(一)通知方式
自即日起至8月30日,我司将主要通过官网、短信、电话等方式将此公告内容通知到客户。
(二)转换规则
1.实行逐笔等价转换,借款人有多笔房贷的,需要逐笔办理转换。
2.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或转换为固定利率。
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
(1)加点数值的计算
加点数值=原合同当前的执行利率水平-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期以内(含5年期)的业务,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期以上的业务,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3)在转换后的每个利率调整日,利率水平等于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LPR与转换时点确定的加点数值之和。
(4)约定利率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
转换为固定利率
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当前的执行利率水平,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3.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三)转换时间及确认
若您在公告期内无意见,我司将于2020年7月21日将个人存量浮动利率住房贷款和商用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客户无需做操作。
若在统一批量转换日前您希望不做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请在2020年7月20日前联系我司申请一对一办理。
实行一对一转换的要求
(1)需要携带借款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至我司指定地点现场办理;
(2)借款人本人无法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携带受托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司客户服务热线0532-88932225/2226咨询。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司的支持与厚爱!
特此公告。
华体网页版
2020年3月2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
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五、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六、金融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指导,确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妥善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